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岳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收购资金监管办法

  • 发布时间:2023-02-03
  • 发布者: 管理员
  • 来源:本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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岳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

收购资金监管办法

 

    为规范和加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、收购 (以下简称征购)资金管理,维护被征购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国 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、《湖南省 实施<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>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268 )、《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(岳政 2019〕6号)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征购资金,是指实施市城区国有土地上 房屋征购项目所需资金。

第三条 本办法所称产权调换房屋,是指被征收人或被收 人选择的用于置换其被征购房屋的期房。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资 金额度按被征购房屋的评估价计算确定。

第四条 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和支付用于征购 目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的征购资金,其所属市城乡建设事务中 心承担其职责范围内房屋征购资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,包括核算 资金数额、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;需用货币方式支付的其它征 购资金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管理和支付。

第五条 征购资金数额先以备案的项目成本概算报告认定, 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项目成本决算数额为准,据实结算。

第六条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的征购资金,由市城乡建 设事务中心按专户存储、专款专用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、及时拨 付的原则,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、管理、结算和监督。

第七条  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汇缴征 购资金,并载明项目名称、资金数额、资金拨付与结算办法及资


 

金监管账户的内容。

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资金在项目土地依法出让并由土地竞得 人缴纳出让金后,由市财政局15日内优先将建设资金汇入资金 监管专户。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进 度拔付建设资金,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八条 土地竞得人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拨付条件的, 当凭宗地竞得证明、宗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,按本办法的 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及结算手续;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应及时办 结。

第九条  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应当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 约定进行,其建设资金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进度拨付,具体为:

1、产权调换房屋所在楼栋开工建设后基础达到正负零时, 拨付该栋楼中产权调换被征购房屋评估价的15%;

2、 产权调换房屋所在楼层主体工程完工,再拨付该楼层中 产权调换被征购房屋评估价的35%;

3、产权调换房屋所在楼栋主体工程完工时,再拨付该楼栋 中产权调换被征购房屋评估价的15%;

4、 产权调换房屋所在楼栋竣工验收合格后,再拨付该楼栋 中产权调换被征购房屋评估价的15%;

5、 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或被收购人后,再拨付该楼 栋中产权调换被征购房屋评估价的15%;

6、 产权调换房屋权属证书全部办理完结后,拨付剩余部分 资金并办理结算手续。剩余部分资金可冲抵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 应支付的办证费用。

如申请拨付资金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征收人故意拖 延收房和权证办理的,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可根据项目征收部门 意见拨付相应资金。

第十条  申请拨付产权调换房屋建设资金的,应当向市城乡 建设事务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,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受理申


 

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。经审核,对符合条件按程序 报批予以拨付;对不符合拨付条件或达不到拨付申请额度的,不 予拨付或据实核减拨付额度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
第十一条 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负责监督产权调换房屋的 建设单位,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和相关要求建设并交付产权调换 房屋,督促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及时申请办理房屋的限制手 续,防止产权调换房屋向被征收人或被收购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 个人转让、抵押,确保被征收人或被收购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十二条 已监管征购资金中需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征购 偿款及相关费用,由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根据备案的补偿协议、 概算报告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求办理拨付手续;项目实施单位要求 预拨费用的,可根据概算报告和项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资金,但 再次要求拨付时,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作 出书面说明,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应当对相关情况核实后方可再 次办理拨付手续。

第十三条 在征购资金监管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 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 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:

(一)套取、骗取征购资金的;

(二)挤占、挪用征购资金的;

(三)违反程序和规定拨付征购资金的;

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。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 效期5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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